鹏都农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修订)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 业制度的需要,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