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都农牧:对外担保制度(2024年3月修订)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 外提供任何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 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 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 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 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