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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都农牧: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鹏都农牧鹏都农牧(SZ:002505)2024-03-04 18:32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管理制度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 制和披露流程,更好地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1 - 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 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 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