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都农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 管理制度 (2024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 动管理》和《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