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都农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六)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 1 - 第一条 为了规范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关联方 之间的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 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 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鹏都农牧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关联交易应遵循本制度之规 定。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