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益与权限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2]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诉讼[3]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对全资子公司相关情况请求诉讼或自行诉讼[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4]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5] 决议与诉讼相关时间规定 -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可在15日内书面答复[2] - 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请求撤销股东会、董事会违规决议[3] -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应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请求撤销,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消灭[3]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诉讼请求后30日内未诉讼,股东可自行诉讼[3] - 董事会、监事会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后10日内需给出书面反馈意见[4]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4]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通知[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5] 股东会审议与召集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4]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发通知,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4] 人员任职限制 - 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等多种情况不能担任公司董事[5] 公司资本与合并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2] - 公司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13]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4] 公司减资与解散 - 公司减资需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债权人30或45日内可要求清偿或担保[8] - 公司减资后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8]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9] - 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9] - 公司解散应在10日内公示解散事由[19] - 公司解散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21] - 清算组发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申请破产清算[23] - 公司无债务或已清偿,经全体股东承诺可简易注销,公告不少于20日[25] 其他 -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10]
银河电子:《公司章程》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