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牌珠宝:对外担保制度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 押及质押等。 第三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的,按照本 制度执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本制度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 相关规定执行,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 除外。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