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 -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3] - 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4] - 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4] - 审议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 - 审议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 - 审议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且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5] - 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5] -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以特别决议通过[7] 股东大会相关规定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5]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不得迟于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结束当日下午3:00[6]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2个交易日且不多于7个交易日[6]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7] -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7] 股东权利与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比例部分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 - 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权利[8][9] 董事、监事选举 - 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10][11] -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或单独/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东提名[11][12][13] -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监事会或单独/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东提名[13][14] - 监事会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可由监事会或持有/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东提名[13][15] -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产生[15] 董事辞职与补选 -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董事会2日内披露情况[15] - 董事辞职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致比例不符规定,辞职报告在下任董事填补空缺后方生效[15][16] - 出现董事辞职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情形,公司应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16] - 董事提出辞职,公司应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16] 董事会职权 - 行使召集股东大会、执行决议、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职权[16]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决定报酬奖惩事项[17] - 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章程修改方案[17] -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并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审计会计师事务所[17] 交易审批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由董事会批准,50%以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8]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由董事会批准,50%以上且超5000万元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8] - 交易标的相关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由董事会批准,50%以上且超5000万元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8][20] - 交易标的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由董事会批准,50%以上且超500万元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9][20]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由董事会批准,50%以上且超5000万元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9][20]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由董事会批准,50%以上且超500万元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9][20] -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由董事会批准,3000万元以上且占5%以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9] - 交易金额超500万元且占比超5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1]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0.5%需股东大会批准[21] - 与关联方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5%需股东大会批准[21] 对外担保审批 - 董事会批准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出席会议董事2/3以上同意[22] 利润分配 -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累计可供分配利润范围[22] -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需满足可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充裕等条件[24][25] -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超总资产10%可不实施现金分红[26][28] - 资产负债率达或超70%可不实施现金分红[26][28] - 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27][28] - 每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27][28]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29]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预案由董事会制订,经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29]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0][32] -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预案时,应研究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等事宜[29] - 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预案时,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并答复问题[30][31] - 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说明原因、资金留存用途和计划[30][31] - 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30] -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未严格执行政策等情况,应发表意见并督促改正[31] - 公司应按要求及时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政策执行情况[30][31] - 公司应提供多种途径接受股东对分红的建议和监督[30][32]
明牌珠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