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通股份: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
选聘规定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3] -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需符合《证券法》规定及多项条件[6] 选聘方式与程序 - 选聘方式有公开、邀请、单一来源选聘[9] - 选聘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要求、事务所报送资料等多环节[10] 选聘评价要素 - 选聘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等,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12]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按公式计算[12] 审计费用与人员规定 -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可合理调整,下降20%以上需说明情况[13]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3] - 不同事务所及重大资产重组等情况下审计服务期限应合并计算[13]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两年[15] 解聘与改聘规定 - 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30天通知[17] -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8] 监督与处罚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20]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董事会可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20] - 经股东大会决议,可解聘会计师事务所[20] - 情节严重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20] -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若分包转包或审计报告有明显质量问题,公司不再选聘[20] - 注册会计师违规出具不实报告,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20] - 依据规定实施的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