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 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适用本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