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条件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9]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9]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超7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股东大会审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审议流程 - 公司提供担保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决议[10] - 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1] 担保限制 - 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7] 担保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由投融资部审核条款,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14] - 担保到期后续期或修改主要条款,按新担保申请履行审批程序[14] - 投融资部专人建立对外担保台账,管理保存相关文件资料[14] - 投融资部持续跟踪被担保方经营和财务状况,掌握担保合同履行情况[14] - 担保期限届满前,投融资部了解还款情况,督促被担保人还款[14] - 出现预期不能还款或已逾期未还款,投融资部应第一时间报告[14] - 投融资部关注被担保方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防范风险[14] - 被担保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重大事项,投融资部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建议[14] 责任追究 - 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追究当事人责任[16] - 违反规定对外担保或未能正确行使职责造成损失,相关人员担责或受处分[16]
华西能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稿)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