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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002652扬子新材(002652)2024-04-23 16:54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经核查,独立董事宋刚先生、孟鸿志先生、武长海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 的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的 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 厉害关系或其他有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 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 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宋刚先生、孟 鸿志先生、武长海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