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在本制度中不包括职工代表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以下简 称"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规定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二)接收、整理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东有关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