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变更 - 公司拟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变更为《股东会议事规则》[1] - 原“股东大会”相关表述修订为“股东会”[17] 会议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审议事项 - 股东会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3]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议[4]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4]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4]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须经股东会审议[4]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会审议[4]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4]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大会审议[5]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时公司财务资助须经股东大会审议[5] - 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财务资助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大会审议[5] 召集与主持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6] - 董事会收到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后,应在十日内书面反馈[6][7][8]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决议后五日内发出通知[6][7][8]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通知[7][8] -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7][8][9] 提案规则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9] - 修订后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9] 表决方式 -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表决应分别进行[10] 决议撤销 -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反规定,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13] -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14] 决议通过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同意通过[15]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15]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16] - 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等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15] -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6] 其他规定 - 除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管理公司全部或重要业务的合同[16] -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已通过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7] -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特定人员退场,必要时可采取措施使其退场[17] -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安排和进程宣布暂时休会或在必要时宣布休会[17]
顺威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