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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美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浙江美大浙江美大(SZ:002677)2024-04-18 15:46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等人员和部门及持股5%以上大股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关联人应承担信息披露义务[39] 信息披露文件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含招股、募集、上市公告书、定期和临时报告[5] 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6]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6]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6]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6] 披露内容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等内容[16] - 招股说明书等引用保荐人等意见应确保内容一致不产生误导[14] 交易披露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27]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27]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7]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27]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7] 股东大会审议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8] - 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8]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9]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9] 其他披露情况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1]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需披露财务数据[19] 关注情况 - 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超50%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需关注[29]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超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关注[29]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超50%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需关注[29]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关注[29] 人员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义务[42][43][44]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43] - 公司内幕知情人员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47] 流程与责任 - 公司信息披露有申请、审查及发布流程[45]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需及时发布更正等公告[45] - 公司应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送[47]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制度披露信息造成损失将被处分追责[48] - 公司聘请人员擅自披露信息需承担责任[48]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50]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通知并说明更换原因及听取其陈述意见[44] -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期限原则上不超两个月[9]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