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大: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 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经董事会批准后成 立。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 二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根据 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