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股东大会的议 事程序,规范股东大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 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1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