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担保审批规则 - 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按制度执行[2]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批[5]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批[5] - 一年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批,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5][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批[6]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大会审批[6] 担保额度调剂 - 合营或联营企业间担保额度调剂累计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8]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8] 担保后续管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14] - 公司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财务及偿债能力,经营恶化时董事会应采取措施[16] 违规责任 - 全体董高人员应审慎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对违规或失当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19] - 董高人员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致公司受损,公司追究其责任[19] - 责任人员违规担保或怠于履职致公司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19]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21] - 制度与后续法律、章程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22]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2] - 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