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谌传立、郭永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投资银行类业务薪酬考核不合 理,未严格落实收入递延支付要求、部分债券承揽人员薪酬收入与项目直接挂 钩,内部问责机制不健全,个别项目内控跟踪落实不到位,部分内核员工独立 性不足,部分岗位人员出现廉洁从业风险,廉洁从业检查流于形式等问题,违 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二 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 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 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谌传立作为分管投行业务高管、郭永青作为时任内核部门负责人,对相关 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合规管理办 法》第三十二条和《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