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33 号 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 年 4 月 18 日 2 抄送:证监会机构司、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监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查,你公司作为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奥普特)首发上市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 形: 一是未及时督促奥普特履行募投计划变更审议及披露程序。 你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能勤勉尽责,未及时发现奥普特存 在超募投计划发放员工薪酬的情况,也未按要求督促奥普特履 行审议和披露程序。二是未纠正奥普特使用其他募集专户发放 薪酬问题。你公司未能持续关注奥普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情 况,未及时发现奥普特使用营销中心募投资金向其他项目支付 员工薪酬的问题,在发现该问题后也未要求奥普特及时整改。 1 你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