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发行A股股 份购买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深业集团 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远致富海十号投资企业(有限合 伙)、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 的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证券")96.08%股份(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 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2)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存续,上市主体不会因本次交易发生变 更,仍然符合股票上市条件,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 构出具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 果为参考依据并经各方协商后确定,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 1、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