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万和证券将成为国信证券的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 继续保持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也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 机构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 说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A股股份购买深圳市资 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深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 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远致富海十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成都交子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万和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万和证券")96.08%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万和证券96.08%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 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 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 对本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