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情况[11][24] 项目重新论证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协议签订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1][24] 专户管理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6] 资金补充与置换 - 可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2]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需经董事会等同意[12] 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投向,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投向还需董事会审议[12][19] 协议公告 - 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主要内容[7] 资金偿还与使用 -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16]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按规定程序;达或超10%经股东大会审议;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并年报披露[20][21] 资金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3]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现金管理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6]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拟用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条件[21] 台账设置 - 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23]
埃斯顿: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