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草案)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3]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3]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8][9] - 有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者不得被提名[11]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2]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5] - 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6]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每年对独立性自查,董事会评估并披露[10] - 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5] - 工作记录等保存至少10年[26]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8]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0][21][23] - 部分事项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3]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4] 公司保障措施 - 保障独立董事信息畅通和履职资源[31]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31]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权费用[34] - 给予适当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通过并年报披露[37] 其他规定 - 提前解除职务应披露理由[16] - 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补选[16][17] - 连续两次未参会且不委托他人,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21]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并披露[34] - 相关人员不配合可报告[33] - 履职信息应及时披露,否则可自行申请或报告[33] - 条件允许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38] - 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及修改[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