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银行对账单与协议 - 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三次未及时出具或未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6] 内部审计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4]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4]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6]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8]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最近一次披露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5] 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1]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可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可在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12]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3]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到期归还并公告[15]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公司使用需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1]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按第十五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21]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21]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23] 现金管理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需符合相关条件并公告[16]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变更后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19]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5] 现场检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6] 制度适用与解释 - 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为准[28] -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8] - 股东大会根据法规和公司情况修改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8]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28]
中坚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