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于2024年8月19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 披露要求 - 及时、公平披露重大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4][5] - 披露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通过深交所公司网上业务专区等报送[6] - 公告文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监事会公告除外加盖董事会公章并报备[6] 披露时点 - 重大事项最先触及决议、签署协议等时点后及时披露[9] - 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长分阶段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9] 豁免与暂缓 - 拟披露信息属国家秘密等可豁免披露,存在不确定性等可暂缓披露[10] 禁止行为 - 不得用新闻发布等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10] - 与特定对象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第三方报送涉及应披露[11] 子公司规定 - 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参股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适用规定[11] 定期报告时间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4] -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4] - 季度报告在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4]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21]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披露[21]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披露[21]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披露[21]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披露[21]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披露[21]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需披露关联交易[22]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需披露关联交易[22] 重大诉讼仲裁披露 -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需披露[22] 合同披露 - 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合同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亿元,应及时披露[25] 财务资助豁免 - 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子公司其他股东不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可免于相关规定[25] 股东信息披露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主动告知并配合披露[3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主动告知并配合披露[35] 专门机构与档案 - 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专门机构,相关文件、资料档案保存期为十年[32] 业绩预告 - 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特定情形,应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预告[24] - 拟披露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报未披露,应不晚于一季度业绩公告发布时披露上年度业绩快报[25] 业绩修正 - 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与已披露预告或快报差异较大,应及时披露修正公告[25] 关联人信息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及时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6] 关联交易程序 - 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36] 资料提供 - 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提供资料和信息,有疑问及时咨询[37] 审议程序 -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前履行审议程序,包括核对、汇总撰写、审查、审批、报送[37][38] 媒体要求 - 信息披露媒体需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条件[38] 保密工作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保密工作并制订保密措施,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4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公开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重大信息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40] - 通过特定形式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40] 应急披露 - 未披露信息难以保密、已泄露或股价异常波动时,公司应立即披露[40] 责任追究 -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知情人失职违规致公司受损,应追究责任,专业顾问等擅自披露也应追责[41] 法规适用 -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新法规冲突时,以法规规定为准[43] 制度生效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解释,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43]
中坚科技: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