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盛体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 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版本号:V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 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编号:1-20 实施日期:2023 年 12 月 6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关于进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