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宇股份: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会议通知 - 定期会议提前十日通知,不定期提前三日,紧急可口头并书面确认[3] - 通知应包含日期、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9] 会议举行 - 需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3] - 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不履职时两名以上可自行召集[4] 会议表决 - 一人一票,决议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4] 事项审议 - 关联交易等需会议讨论且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5] - 行使特别职权前需会议审议且过半数同意[7] 会议记录与档案 - 记录应包含届次、召集人、表决结果等内容[10] - 档案至少保存十年[11] 述职报告 - 年度述职报告应包括专门会议工作情况[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