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 - 包括持股5%以上股东等主体[3]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2]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12]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2]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2] 信息披露形式 - 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11] - 定期报告含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12] - 临时报告含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事项[13] 信息披露责任人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3] 信息披露原则 -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6]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14]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14]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14]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14]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14]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14] 重大诉讼披露标准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需披露[15] 日常交易合同披露标准 - 日常交易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超5亿元需披露[19] - 日常交易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超5亿元需披露[20] 合同履行差异披露标准 - 合同履行与约定差异影响金额30%以上需披露[20] 报告审议与披露职责 -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25]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并保存相关文件资料[27] 人员职责 - 董事应了解公司情况,监事监督董事和高管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27]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与深交所指定联络人[28] - 董事、监事、高管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29] - 财务负责人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财务信息披露工作[30] 保密义务 - 公司相关人员对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董事会控制信息知情范围[32]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要求 -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32] 信息沟通与披露 - 公司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信息难保密或泄露应立即披露[32] 制度解释与实施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审议通过实施,修订亦同[34]
川恒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