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持股5%以上股东等[3]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2]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2]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12]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2] 信息披露形式 - 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11] - 定期报告含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11] - 临时报告含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12][13] 重大事件披露 - 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未知时公司应以临时报告立即披露[12]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14]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14]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14]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14]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14]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14] 诉讼披露标准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需披露[15] 日常交易合同披露标准 - 日常交易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超5亿元需披露[19] - 日常交易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超5亿元需披露[20] - 合同履行与约定差异影响合同金额30%以上需披露[20]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3]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部为日常管理部门[26] - 董事、监事、高管应保证定期和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5][26] - 监事监督董事和高管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27] - 高管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财务重大事件等信息[28] -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交所指定联络人,履行多项职责[27] 信息保密 - 董事、监事等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28] - 公司相关人员对未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30] - 董事会采取措施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30] -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30]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2]
川恒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