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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锋龙股份锋龙股份(SZ:002931)2024-08-30 17:13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 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 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