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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生物: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明德生物明德生物(SZ:002932)2023-12-11 16:04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聘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解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成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