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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明技术: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锐明技术锐明技术(SZ:002970)2023-12-13 18:44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锐明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 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