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 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 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以及 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