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股东能够 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含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 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