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股份: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出具的《关 于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 函〔2023〕120090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并针对 2023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 3-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况,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 作进一步说明,对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已披露的内 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