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久光电:董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保证董事会依法行 使职权,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 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