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正元: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未来 12 个月内使用不超过 3 亿 元(含)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 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 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常 琦 阮金阳 谢永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 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