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铃B: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英文版)
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 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4] - 候选人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工作经验[4]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国内上市公司任职[4] - 连续任职六年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再被提名[11] 独立董事履职规定 - 每年需在公司现场工作不少于15天[25] - 需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履职年报,含出席会议频率等内容[25][28] 独立董事会议相关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一半以上,会计专业任召集人[4] - 选举两名以上采用累积投票制[11] - 连续两次未参会且未委托他人,董事会三十天内提议罢免[19] - 相关事项经多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8] - 两名及以上认为材料问题可提议休会或推迟审议[29]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及时发会议通知,不晚于规定时间提供材料[29] - 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部门协助[27] - 组织参与重大复杂事项研究论证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29] - 保障同等信息权,定期告知运营情况[30]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35] 补选与制度生效 - 独立董事辞职或免职致比例不符,六十天内完成补选[10] - 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制度,审议通过后生效[36] 记录保存 - 独立董事和公司工作记录保存至少十年[23] - 董事会会议材料保存至少10年[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