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鲁B: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行为,保证本公司股东大会依 法行使职权,维护本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