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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鲁B: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稿)
中鲁B中鲁B(SZ:200992)2024-01-12 19:55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 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 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1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