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鲁B: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稿)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 运作,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独董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 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