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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鲁B: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中鲁B中鲁B(SZ:200992)2024-01-12 19:5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将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本公司章程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 新增条款 修改为: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二、将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