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美药业:《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 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及其办公室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 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分别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和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 第四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提案程序 1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