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在委员任职期 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增补新 的委员。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大禹节水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负责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