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非金融类企业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0]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总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19] - 每十二个月内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还贷累计不超总额30%[21]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2]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2] - 项目进度延期6个月以上需董事会决议并公告[2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32] 资金节余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3]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3] 协议与制度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须经股东大会决议[10] - 公司应确保募投项目子公司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3]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6]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7]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7] 资金审批流程 - 募集资金项目资金支出先由使用部门提计划,经财务负责人审核、董事长签字付款,超授权报董事会审批[11] 监督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3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3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34] 审计与鉴证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鉴证,在年度报告披露鉴证结论[33]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33]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33] 其他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披露核查结论[34] - 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等未履行协议或存在重大违规、风险,应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34]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6]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6] -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36]
航宇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