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3]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15]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16]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及预计收益等[10]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0]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0]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用作其他用途,达到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0] 协议与使用规范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应严格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投向[9] - 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等财务性投资[9]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等[10] 监督与检查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19]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20] - 独立董事经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0]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21]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结论不佳时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分析原因[22]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4]
中创环保:《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