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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能科: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海新能科海新能科(SZ:300072)2023-11-03 19:24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公 开挂牌的方式对外出售上市公司所持有的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美方焦化")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 美方焦化股权。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内容为出售上市公司持有的美方焦化 70%股权,不存在违反国 家产业政策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会因本次交易而发生变动。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权分布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