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新能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4、本次交易评估机构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并已取得海淀区国资委核准, 因此对本次交易出售预案进行了调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出售预案的调整不构成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调整后 的出售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出售预案的调整。 5、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美方焦化的股权。由于为美方焦化担保 及联合融资租赁事项短期内无法立即解除,公司拟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继续为美方 焦化提供担保。 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