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新能科: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的基础上出具的承诺函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 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的基础上出具的承诺函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通过在北京产权 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所持有的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美方焦化")70.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不再持有美方焦化股权。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 接受上市公司委 托,担任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独立财务顾问。 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 问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范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并作出如下承诺: 1、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 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进行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 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本独立财务顾 ...